全市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等有关要求,从事小微型客运租赁经营企业需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现将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备案单位:图们市政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
联系部门:运输管理科
联系电话:0433-3739008
五、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图们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9日
供稿 图们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初审 林香美(实习)
复审 林锋
终审 刘明
总监制 金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