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图们市森林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39号)、《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强科学放牧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封山禁牧是指市政府对划定的部分林地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禁牧范围为图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及集体林重点禁牧区域、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未成林地造林地、国土绿化封育林地区域等。二、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在国有林区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张贴通告、悬挂宣传条幅及其他设施。负责地方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工作。三、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林区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工作。要成立禁牧区保护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并广泛开展对所辖村屯、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好禁牧工作。四、封山禁牧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按照《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由使用权人按照《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管护。五、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六、在重点禁牧区域如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未成林地造林地、国土绿化封育林地等区域内放牧的,由属地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处罚。七、违反本通告,擅自进入禁牧区域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项裁量基准进行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毁坏数量较大或毁坏国家珍稀树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畜主的法律责任。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据《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裁量基准进行罚款。八、封山禁牧工作已纳入林长制考核工作,对于没有制定管护措施和发现放牧现象的乡镇予以扣分。封山禁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允许他人在禁牧区放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在禁牧区放牧或积极参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九、省、州人民政府颁布新的封山禁牧政策时,按新的封山禁牧政策执行。
供稿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林香美(实习)
初审 林锋
复审 朱爱子
终审 金今花
